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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澳门葡京网站 | 点击: 次| 时间:2019-04-22 15:42

  沈阳网、沈报融媒讯(记者崔严)4月2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2017年度沈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从两级法院一年来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选取十件案例作为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这些案例是沈阳市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升的缩影,也是沈阳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导作用,将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司法保护的重要价值,提高公众对裁判的认同感和信赖感,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集中体现。

  据了解,此次对外发布的2017年度沈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1、敦化市安泰尔汽车饰品有限公司诉王某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陈某某诉沈阳欣益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奥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3、王某诉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时尚领美化妆品店、刘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4、沈阳唐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方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九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5、微软公司诉北京英龙华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6、刘某某与陕西三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7、付某某诉沈阳紫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某某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8、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诉沈阳正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网络域名纠纷案;9、田某某诉沈阳福林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魏某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10、沈阳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诉郑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相关链接:2017年度沈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敦化市安泰尔汽车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专利权权属纠纷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企业对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核心竞争力的认识提高,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意识不断增强,相关的职务发明纠纷时常发生。因此,依法判断企业工作人员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对于指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具有现实意义。

  该案中,原告主张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并管理公司生产时,利用其职务行为,获取了原告公司生产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车用实木防滑脚垫的实用新型专利。有关车用实木防滑脚垫产品是原告公司多项生产技术的综合,该专利权是原告公司的。被告私自申请本属于原告公司的专利权,是侵害了原告公司专利权,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涉案专利权属于原告所有。

  法院审理后,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并未举证证明王某某发明的“一种车用实木防滑脚垫”专利符合职务发明创造的法定标准,原告关于涉案争议专利权属于原告的主张,依法并不成立,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决

  【案情摘要】2014年1月20日刘庆国、刘金义、王某某在《安泰尔汽车饰品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会议备忘录》签字,该备忘录第四条记载:公司的董事长由刘庆国担任,负责公司运营,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公司的资金运作及产品的销售,市场区域招商,新产品开发。主管:财务、销售、采购。公司总经理由王某某担任,负责公司的生产管理,协管公司的原材料采购。主管:生产车间,生产部,品管部,锅炉,门卫,食堂,保安。敦化市安泰尔汽车饰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记载,该公司于2014年5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王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名称:一种车用实木防滑脚垫,于2016年8月3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王某某,发明人为王某某。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涉案争议专利属于王某某的职务发明,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依据上述规定,当王某某的发明创造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时,应当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否则为非职务发明创造:1、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是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而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安泰尔汽车饰品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会议备忘录》载明,公司的新产品开发由董事长刘庆国负责,王某某虽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只负责公司的生产管理,协管公司的原材料采购,不负责新产品开发,其具体主管亦不包括技术研发,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涉案专利研发属于王某某在原告公司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告将涉案争议专利的研发工作任务另行交付给了王某某,因此,不能认定涉案专利研发属于王某某在原告公司的本职工作,或原告公司交付给王某某的工作任务。对于原告主张王某某在担任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主要利用了原告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研发了涉案争议专利,因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王某某在担任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了属于原告公司的已有专利技术方案,略加改进形成了本案争议专利,因原告所列举的已有专利技术方案均属于涉案争议专利申请前已公开的专利技术,不属于原告公司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争议专利技术方案属于原告公司未公开的技术方案,故不予支持。由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敦化市安泰尔汽车饰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陈某某与被告沈阳欣益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奥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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